离婚调解,指以帮助当事人正确处置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那样离婚案件需要进行调解吗?下面一块和我们来认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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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需要进行调解吗?
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考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了解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案件审判中的调解,有益于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协商解决纠纷,降低实行中的困难。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具备选择性;根据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赋予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以强制性,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这种规定来自于离婚案件的身份关系属性,服务于实行离婚自由、正确解决矛盾、保证家庭关系稳定、加大安定闭结的基本需要。
2、不可以进行调解的离婚案件有什么?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不少状况非常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由于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倡导我们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总是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倡导或坚持我们的倡导,因此缺少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双方之间的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使得调解应拥有的非常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荡然无存。调解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人即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该挨打,因此,不可以对自己受害负任何责任。社会心理学告诉大家,驱使暴力行为发生的,是加害人内心强烈的控制欲。所谓受害人过错只不过加害人为我们的行为探寻的借口而已。需要受害人改掉所谓的问题以换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说受害人有错才挨打。
调解需要双方都要舍弃一部分权益,而对受害人来讲,根本没可以舍弃的权益,由于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不可以舍弃的。对加害人来讲,调解需要其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但殴打家庭成员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停止殴打更不是其舍弃的权益。假如将停止殴打家庭成员作为加害人的让步,等于在说加害人有殴打别人的的权利。
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缺少可调解的重点元素,司法实践中调解成效并不好。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使用通知送达方法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很多问题不容忽略,如:双方感情是不是破裂很难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置,财产情况很难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辨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